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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赵村民公约

    信息发布者:赵福利
    2016-11-02 20:09:58   转载
    东赵村民公约第一条  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民的道德规范,自觉维护村内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爱护集体财产,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勤劳致富,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不损坏、偷盗集体、他人财物,违者除赔偿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条  严格执行土地、山场、林业管理政策,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条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严禁非法婚姻、未婚同居、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违者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第五条  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严禁遗弃、虐待老人及子女,保证无劳动能力的老人能过正常生活,安度晚年,子女保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对不尽义务的,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遵守社会公德,严禁酗酒闹事、造谣中伤、谩骂和报复干部、其他村民,违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在公开栏检讨,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  按时参加村、组召开的村民大会,无故不参加者,扰乱会场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治安处罚。
         第八条  认真按时完成村、组下达的各项任务,凡是阻碍、刁难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行为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交公安司法机关惩处。
         第九条  村民发生纠纷时,要按正常渠道申请调解处理,严禁无理取闹、恃强凌弱、激化矛盾,违者要承担由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条  崇尚科学,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非法邪教活动。喜事新办,丧事俭办,自觉实行殡葬改革,禁止乱埋乱葬。
         第十一条  保护生态环境,增强环境意识,自觉保护村里的河流、水井、林木、草场,维护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违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自觉参加村、组组织的集体公共利益、集体公益事业和村容、村貌、卫生清理等公益劳动。
        第十三条  村民饲养的牲畜、家禽,损害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要负责赔偿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凡村里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村民都要积极主动地救灾、抗灾,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痴、呆、傻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和管理,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五星级文明户”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养科学、健康的生活习惯。
     东赵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村民自治,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依法实行居民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本村的一切自治权力属于全体村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议事会监督执行。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村  民 
       第五条  凡常住户口在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村、组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服务的权利; 
        (五)依照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村民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完成村民委员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自觉开展移风易俗、创文明村、争当文明户的活动;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村民会议 
        第八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十条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五)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决定的事项; 
       (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村民直选产生的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总数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会议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十八条  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具体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 讨论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 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报告,并在下一次村民会议上通报; 
       (三) 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村民议事会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包括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 
        第二十一条  村议事会,是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议事会,是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 
        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从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中按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名额的办法产生,村委会成员不进入村议事会。村议事会成员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由村民小组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表决议题由村民议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决定,村议事会具体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查全年财务收支预算和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审查重要经济合同; 
       (二)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三)讨论决定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的实施; 
       (四)讨论审查村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筹资方案及收缴和使用; 
       (五)讨论决定集体财物的管理和使用; 
       (六)审查人口出生计划指标的安排落实; 
       (七)讨论决定村级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讨论确认“五保”、“低保”、“贫困户”对象,审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超过5人组成,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通过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村委员会的职责: 
       (一) 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支持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 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同时,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 
      (三)研究提出村经济发展、村级自治事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研究提出本村产业化项目、规模经营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其他自治事务项目及实施方案,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其中,重大项目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五)调查核实“五保”、“低保”人员资格,提交村民议事会评议,并张榜公示;研究提出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发放方案,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 
      (六)研究提出村级自治事务范围内的其他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村委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第七章  村民小组 
        第三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十五条  本村设立8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人,组长由本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自动获得小组议事会成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小组议事会成员会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小组工作。 
       (三)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居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四)组织本组村民落实完成镇、办事处和两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民小组议事会的审核监督。 
        第三十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资金收入由村民委员会代管,单独核算,村民小组使用,支出实行报帐核销制。 
        第八章  村务监督小组 
        第三十八条  村务监督小组是村议事会内设机构,由村议事会从其成员中推选产生,人数一般为3人。村务监督小组取代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履行村级自治事务的监督权。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村务监督小组。 
        第三十九条  村务监督小组职责: 
        负责对村两委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目标、计划、方案等的决策过程、执行情况和结果的监督;负责对村级公共事务的决策、运行等的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 
    1、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民主管理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党务、事务、财务、服务的公开。 
    3、村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使用。 
    4、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章  村级事务决策程序 
        第四十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一)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十名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联名,可以向村民议事会提出议题。 
       (二)村党支部负责受理议题,并召开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进行审查,讨论决定是否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 
       (三)议题通过审查后,由村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并对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原则上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遇有村民议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外的村级自治事务或三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村民联名,应将议题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应就相关议题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四)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确定方案、制定计划和组织实施; 
       (五)将决策事项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并接受本村村民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  凡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章理财。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财务会计一人,其任务是管好、用好全村的集体资金,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村“两委”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区财务人员。 
        第四十五条  严格钱、财、物的管理,会计管帐、出纳管钱,非出纳员不得保管现金。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审核村里的一切资金收付职责,严格收支手续,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会计要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统计村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健全帐簿,设置科目,及时记好现金帐、银行帐,资金开支必须具备合法原始凭证。对不符合手续的单据,出纳员有权拒付。做到专款专用,收支有凭有据,严禁打白条,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现金。 
        第四十六条  财务人员要带头执行财务制度,如违犯财务制度的将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严格财务审批手续。资金开支应提供有效的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村财务收支情况,由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代表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会审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全体村民监督。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确认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投资项目的招标,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招标方案,经村党支部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再由村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全村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由竞投者及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部分村民代表参加,开标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一章  分配及户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户口管理按以下规定办法执行。 
       (一)本村原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参分人口及分配方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死亡和户口迁出的不参加分配。 
       (二)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研究生及研究生以上的除外),在校学习期间继续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大中专生毕业后一年以上没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经本人申请,社区、小组签字同意,镇审查后,可投靠迁入原籍,办理入户手续后参加分配。 
       (三)家庭是女儿招婿的,其女婿的户口可迁入参加分配,所生子女随母落户后可参加分配。
       (四)一子多女家庭,女儿结婚后,鼓励其户口迁出,如本人不愿迁出,可保留其户口,所生子女可随母落户。
       (五)现役军人入伍当日起,继续保留本村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若提干,从提干之日起,其分配资格自行终止。
       (六)因触犯国家刑法被劳改、劳教人员,在服刑期间,可保留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收益80%的分配,由所在组代为保管,待其刑满释放户口迁入所在组后,发放给本人用于本人的生活安置。 
       (七)离退休回原籍的非农业人员和轮换工,不参加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 
       (八)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收养子女,并办理收养登记的可参加分配。 
       (九)凡享受五保户待遇的人员,分配额的20%分给个人,剩余部分由所在组监管,用于该五保户的日常生活补贴。 
       (十)凡因结婚迁入、投靠迁入、生育或收养子女等要求到本村入户的新增居民,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经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条款签字同意,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法定手续后,到区公安局归德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二章  社会事务管理 
        第五十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一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五十二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五十三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村民容留或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居住的,户主应向村治保员汇报,并督促其到归德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如不办理有关手续,出现治安、计划外生育等问题,房主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六条 广场舞深受我村广大妇女的喜爱,应制定《广场舞管理办法》来推广、约束这个新生事物。应当具体细化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健身。第五十七条:倡导科学利用网络。建立东赵村级网站、QQ群和微信群,选好任命负责任、业务熟练的人管理,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村民理性发言、健康上网。
        第五十八条  犬只必须栓养,栓养绳链不得超过3米,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犬只伤人及致人死亡,养犬户要承担经济、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讨并罚款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经济、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村民死亡后一律火化,死者家属必须及时到村委会办理火化手续及报告死亡原因和时间,并在指定地点安葬,及时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得雇戏班大办丧事,未按规定进行火化的,按照《山东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村委会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 
        第六十一条  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六十二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六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六十四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六十五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六十六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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